乌海市百升能源有限公司

***、乌海市百升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303民初217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百升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凯阳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告***诉被告乌海市百升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诉被告乌海市百升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海南区劳动人事争 -2- 议仲裁院作出的海南劳人仲字(2021)105号裁决书,故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将具体理由陈述如下:仲裁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结膜和角膜(深层)”认定原告停工留薪期为0.5个月,存在错误。2019年6月19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海南区神华焦油厂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海南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角膜异物。根据该诊断,原告受到的伤害并非角膜擦伤,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结膜和角膜擦伤(深层)”项,而属于该目录中的“眼和眶其他损伤”项,依据该项,原告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按照仲裁员查明的原告“月工资为3000元”计算,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9000元,仲裁院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1500元存在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百升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的停薪期工资,申请3个月的时间太长。原告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明确的提到是医院没有及时清理干净导致的医疗事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到被告处上班,岗位是清理工。2019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百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6月19日原告***受百升公司雇佣在海南区神华焦油厂掏油罐清理油渣时受伤,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角膜异物。2020年5月20日,乌海市海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海南人社工伤认字(2020)第140503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原告***在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为3000元。 -3- ***向乌海市海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海南劳人仲字(2021)105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百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二、百升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元。三、百升公司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三项共计915.23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第二项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百升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内容中的一、三、四项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海南劳人仲字(2021)105号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乌海市海南区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门诊病历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遭受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之规定,原告在停工留薪期间应当享受原工资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原告所受伤为:“角膜异物”,应为“眼和框的其他损伤”,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眼和框的其他损伤”的规定,被告百升公司向原告***支付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 -4- 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海市百升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元; 二、被告乌海市百升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 三、被告乌海市百升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915.23元; 以上款项共计12915.23元,被告乌海市百升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乌海市百升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科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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