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才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6执3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
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6民初14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520000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27元,本院已依法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琼AXXXX奥迪牌、琼DXXX帕萨特牌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由于无法实际控制,暂不予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四、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案款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桢
审判员*琪
审判员*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