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省鸿华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8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省鸿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儒偶村(即琼山大道旁南侧)房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辜亚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鸿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9)琼0108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海南省鸿华建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943.53元及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094.7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78.93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儒偶村(即琼山大道旁南侧)房屋第一层调查了解其居住、就业、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省鸿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省鸿华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相关消费,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南省鸿华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婕
审判员  杜俊
审判员  庄腾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