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3224号
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11。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
被告: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洪志光。
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