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超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2318号 申请人: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936821559。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6层601-604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40472240。 负责人:***。 被申请人:韶关市超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白芒市原电化厂内F.G.H.地块办公楼一楼1-6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061471770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南威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韶关市超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88912.3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韶关市超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912.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