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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5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良、佛山市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陈**良主张的装修设计费189369.60元、装修费702798元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3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4元、陈**良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6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健 南 审判员 耿   翔 审判员 吴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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