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5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良、佛山市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陈**良主张的装修设计费189369.60元、装修费702798元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3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4元、陈**良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6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 健 南
审判员 耿 翔
审判员 吴 媛 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