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涟水县永隆家居广场,住所地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终894号民事判决书和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1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江市京口区*****房屋。
二、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转户、抵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海峰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唐 堂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汪冬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