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民初2454号之二
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3703709U,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69427315XM,住所地阳城,住所地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2元,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