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并仲裁字第075-1、(2017)并仲裁字第075-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截止2020年6月18日,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共计1719868.16元,被执行人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19868.16元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基金份额;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基金份额;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阳城晋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严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