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松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

大某某铁芯制造有限公司、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2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铁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西北路860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9801475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0482029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5月1日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大***铁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公司”)因与上诉人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瑞兴公司在履行框架协议的过程中,多次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催促松下公司履行合同,松下公司对此未予回应,仅在2018年1月向瑞兴公司订购600多个定子铁芯产品,故松下公司故意违约系导致案涉协议解除的主要原因。二、瑞兴公司为履行案涉的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建成了专门针对松下公司产品的生产线,松下公司违约不履行框架协议,导致瑞兴公司的生产线投入产生损失,松下公司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重审时可对该生产线的尚存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生产线在合同解除后的残余价值。三、如上所述,松下公司系违约方,一审法院将违约方的责任酌定为40%,没有对守约***公司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54元,上诉人大***铁芯制造有限公司预交66304元、上诉人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预交29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劲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