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4839号
原告: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本案买卖纠纷的争议全部解决。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原告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景 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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