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松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

新疆天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民初1311号   原告:新疆天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牧业三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海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天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天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天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76元,由原告新疆天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