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松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

新疆天莱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民初995号 原告:新疆天莱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新疆天莱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新疆天莱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3.8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和熟食车间制冷、保温、空调系统成套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工程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及验收达标,并约定在完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24个月内为工程保修期,后双方于2015年11月及2016年2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2016年7月17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约定在满足协议的约定情况下,原告不再对本协议签署前工期滞后问题进行追责和索赔,被告除应履行原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向原告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以确保原告能够操控和运维系统达到原合同的标准。2016年12月6日原被告就该工程出现的问题及设备验收的事项作出《松下设备验收存在问题会议纪要》,被告对该纪要予以承认。2017年11月22日原被告关于该向工程达成验收合格,同意交接的《工程设备验收记录》。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应于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2日,2天后,原被告就验收合格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如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如何解决。2019年4月30日原告因工程设备出现问题,向被告发函要求进行维修,但被告并未维修或答复,被告在剩余7个月内未履行维修义务,经原告多次发函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天莱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天莱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4元,减半收取17552元,退还原告新疆天莱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