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申请山东大地肉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恢2668号
申请执行人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文。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山东大地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地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05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055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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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