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4690号
申请人: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绚丽园内公建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存款1588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1588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存款1588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9元,由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