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沽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绚丽园内公建楼/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裁字第033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裁字第0337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