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柯莱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柯莱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04执264号
南京市秦淮区梅春桥架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莫愁路358号。
经营者:华东梅。
被执行人南京柯莱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90号丁山宾馆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梅春桥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京柯莱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梅春桥架经营部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庄洁
执行员苏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