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91民初15号
原告:吉林莱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6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桂林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柯莱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莱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柯莱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莱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莱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