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91财保459号
申请人:吉林莱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6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柯莱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吉林莱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柯莱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莱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依法以查封、冻结、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南京柯莱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可能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柯莱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保全费4770元,由吉林莱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