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0637号
原告:北京****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4号楼第3层(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9236962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微网能源管理系统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南油第四工业区2栋八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485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微网能源管理系统实验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92.89元,减半收取计546.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其余546.44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