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076号
原告深圳微网能源管理系统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女,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微网能源管理系统实验室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微网能源管理系统实验室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微网能源管理系统实验室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