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再生水资源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8906号 原告:**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65号。 法定代表人:刘以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丰产道4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包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规划区装备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