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07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九原分局,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监察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包头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九原分局申请执行包头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环境保护局九原分局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207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