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2民初3463号
原告:辽宁金自天正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诉讼代表人:辽宁金自天正智能控制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沈阳市友好街9号奉天银座A4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军,系辽***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东方***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金自天正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辽宁金自天正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包头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辽宁金自天正智能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包头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9,306元,减半收取9,653元,由原告辽宁金自天正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2,465元,由被告包头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埜
审 判 员 马 娜
人民陪审员 黄 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