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初2169号
原告: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锐石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锐石钻头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后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规定的缓交期间内,明确表示不再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