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741号
原告:***,女,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水木年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水木年华建设有限公司、***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