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5执36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泰州水木年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街**,组织机构代码6689579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泰州水木年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泰州水木年华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泰州水木年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31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