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36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1幢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物联网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有。
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16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68252.98元,执行费34083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等方式查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已向其送达参与分配函,其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阿艾夫物联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