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恒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385665。 法定代表人:黄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经济区花园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663701X5。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 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案字第1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权利人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大英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了合理利用司法资源,便于案件执行,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指定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众恒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案字第148号裁决书】,由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 大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的移交事宜,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毕 军 审判员 廖 巍 审判员 魏 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