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福通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56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裕曦路9号院3号楼1至2层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13MA006KNBO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2幢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35507006。 被申请人兼被申请人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3022541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京0113财保4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六百零四万三千九百元的财产。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六百零四万三千九百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