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5636号
原告: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裕曦路9号院3号楼1至2层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13MA006KNBO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2幢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35507006。
被告兼被告法定代表人:***,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3022541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