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408号
申请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裕曦路9号院3号楼1至2层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6KNB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2幢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35507006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住河南省南阳市,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30225413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八百三十二万一千九百七十三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易时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八百三十二万一千九百七十三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