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福通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润普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235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裕曦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润普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单位宿舍。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通互联科技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润普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普达公司)、第三人北京智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味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通互联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中润普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智味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通互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文语义识别云服务合同(农业词云二期)已于2019年1月30日终止;2、请求判令中润普达公司返还我公司服务费4500000元;3、请求判令中润普达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为578268.75元(损失计算方式,以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为336656.25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为241612.50元);以上金额合计5078268.75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底,我公司(原名称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润普达公司签订《中文语义识别云服务合同(农业词云二期)(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原告提供农业领域分词及模型构建的服务;合同总价4730000元;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4500000元,但被告自始至终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且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对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失。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同时,合同第11.2款约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应由***承善意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诉讼解决。”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中润普达公司对福通互联科技公司本诉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及支付利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对原告应当支付的尾款23万元我方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服务费2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反诉人支付利息6331.9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反诉人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16982.19元);3、本案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福通互联科技公司对中润普达公司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案涉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三人智味科技公司述称,我公司认可我公司与福通互联科技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由被告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甲方福通互联科技公司与乙方中润普达公司签订《中文语义识别云服务合同(农业词云二期)》,载中润普达公司是国内基于中文认知计算的大数据应用专业服务机构,为甲方提供基于中文语义识别云平台服务,助力甲方构建农业大数据智能机器人;中文语义识别云服务平台是指中润普达提供基于中润普达中文语义识别技术底层资源的平台工具,以(中文)文本识别技术为主体的海量文本处理智能平台,通过计算机自动对(中文)文本信息进行快速识别、检索、分类和精确定位,并根据各行业应用进行不同语境下的语义分析,同时提供了API接入使用模式实现语义识别、智能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等应用,以使用灵活、低技术门槛等优势,为行业用户提供文本识别及处理智能平台应用服务。云服务产品指由泵偶那个死通过云服务平台提供云计算基础设施服务和应用等;云服务内容指本公司及其任何关联公司提供的云服务产品承载的有关内容和本公司提供的魔系网站上用于访问和使用云服务产品的内容,包括资料、示例代码、软件库、命令行工具及其他相关信息。合作内容: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已开通的平台账户新增功能,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合作方提供农业领域分词及模型构建的服务;农业领域分词及模型构建包括农业领域中文文本处理与模式识别的算法模型构建、农业领域分词API调用识别与过滤、农业知识查询中广义工具语义关系的识别、基于农业产业分层多面本体及语义标的客户需求信息识别方法服务;每月甲方针对乙方服务填写满意度确认单,年度内月满意度达到10次60分以上,合同正常执行,否则甲方有权扣减尾款服务费。合同总价4730000元,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5%,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5%尾款,即230000元。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合作方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附件含魔系-中文词汇本体说明文档,魔系-中文客户满意度确认单。 上述合同签订后,福通互联科技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向中润普达公司支付服务费4500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 本案中,福通互联科技公司主张签约后中润普达公司并未向其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未提供过系统账户密码,构成根本违约,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于2019年1月30日终止,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中润普达公司则不予认可,主张已依约提供了服务,提交提供给福通互联科技公司账户信息及账户在平台系统登录记录、提交盖有福通互联科技公司公章的客户满意度确认单12张,主张应福通互联科技公司要求,实际由第三人智味科技公司接受服务。 就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庭审中,第三人及被告均提交了原告与第三人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中文语义服务合同》,合同载原告向第三人提供全网中文语义情感词库分析、中文文本处理及农业领域分词分析,每月第三人针对服务填写满意度确认单,合同总价4840000元,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第三人另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中文语义服务合同》,就福通互联科技公司为智味科技公司提供全网中文语义情感词库分析、中文文本处理及农业领域分词分析、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了约定,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福通互联科技公司应提供的服务已由中润普达公司直接向智味科技公司提供,现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福通互联科技公司与中润普达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合同签约后,福通互联科技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项。就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一节,现双方存在争议。中润普达公司提交了福通互联科技公司盖章确认的满意度确认单,第三人出具了说明,提供了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应视为中润普达公司就其已履约完成了举证责任,福通互联科技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进而对其要求退还已付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于2019年1月30日终止,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就中润普达公司反诉一节,根据合同约定,福通互联科技公司应支付尾款,本院对中润普达公司全部反诉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案涉服务合同履行引发的付款事宜,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福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润普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文语义识别云服务合同(农业词云二期)》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终止; 二、北京福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中润普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二十三万元; 三、北京福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中润普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二十三万元为基数,其中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为六千三百三十一元九角三分,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北京福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四万七千三百四十八元,由北京福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五十元,由北京福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