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财保15号
申请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裕曦路**院**楼**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龙山创新园******/div>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负责人:***。
申请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346426.35元。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07900390115096094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支行的银行存款7346426.35元(账号:22×××65)。
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福通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