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云0127行审55号 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水真路208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嵩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从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A2、A5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导致拖欠**坤、***等21名工人工资352980元。2022年5月27日,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由,作出嵩人社监令决字〔2022〕第006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7日内支付***、***等21名工人工资352980元。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支付**坤、***等18名工人工资101130元,仍拖欠***、***等19名工人工资251850元。因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整改,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2022年9月20日,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嵩人社监理告字〔2022〕第00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理决定,同时,告知了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嵩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7日内先行清偿***、***等19名工人工资251850元。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送达了该处理决定书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询问笔录》、《***》、工资表、工资支付表、欠薪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因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相应义务,故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嵩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具体执行金额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准)。 审判长 秦 崧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海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