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云0127行审77号 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7015126220Y。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的嵩人社监理决字﹝2023﹞第0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非诉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从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A2、A5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了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劳务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随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导致拖欠***、***、***等工人工资62140元。2022年11月3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2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由,对被申请人作出嵩人社监令决字﹝2022﹞第014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七日内先行清偿***、***、***等9名工人工资62140元。到期拒不履行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进行整改,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针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嵩人社监理告字﹝2023﹞第0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理决定,同时告知被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申请人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2023年2月9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嵩人社监理决字﹝2023﹞第0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七日内先行清偿***、***、***等9名工人工资6214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处理决定书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支付了**、郑从金、***等5名工人工资45515元,现仍拖欠***、***、***等4名工人工资16625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欠薪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申请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因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完全履行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相应义务,故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2月9日作出的嵩人社监理决字﹝2023﹞第0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具体执行金额以强制执行申请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审 判 长  陈 琳 审 判 员  秦 崧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