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622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1月12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508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临江路一村51号。
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长青路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人民法院(2022)云062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87953.24元,本案执行费1228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24)云0622执27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