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湘0626执保14号
申请人:平江县红五环矿山机械配件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大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P4CXE6Y。
经营者:***。
被申请人:湖南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第5幢8层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1200MA4Q2W96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平江县红五环矿山机械配件批发部与被申请人湖南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江县红五环矿山机械配件批发部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关平江县抽水蓄能项目的工程结算款,保全金额为300000元。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23B7046720240000××××,作为申请人平江县红五环矿山机械配件批发部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关平江县抽水蓄能项目的工程结算款,冻结金额为3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有效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不得以转让、质押等形式向湖南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支付上述工程结算款(上述冻结期限自冻结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平江县红五环矿山机械配件批发部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本院提醒:申请人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财产失控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