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402民初14457号 原告:邓某,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阆中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原某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邓某与被告太原某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