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921恢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0679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江县至诚职业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145241081XX。
法定代表人:周龙先,职务:校长。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9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通江县至诚职业中学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在一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至诚职业中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川1921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