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凯迪路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通过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通江县凯迪路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通江县凯迪路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川1921执15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