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83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寿聪,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683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安装费2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代垫诉讼费725.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20)川0683执23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36.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杜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