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天仙洞街**。
法定代表人:罗北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黎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区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凯迪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9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通***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通***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通***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故暂不能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921执恢178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