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165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0679C。

地址:四川巴中市通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5.00元,减半收取3213.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高浩儒

人民陪审员  屈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晓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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