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165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0679C。
地址:四川巴中市通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5.00元,减半收取3213.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高浩儒
人民陪审员 屈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晓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