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天仙洞街2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0679C。
法定代理人:罗北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川1921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