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天仙洞街2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0679C。

法定代理人:罗北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川1921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