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10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2057405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天仙洞街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0679C。
法定代表人:罗北平,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86.5元和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远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20年11月1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921执201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