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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3民初615号 原告:**,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以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 婕 书 记 员 蒙拖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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