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881民初166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人,户籍广西容县,现住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交**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广场2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包分公司第三项目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包分公司第三项目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交**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7月10日、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二次开庭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次开庭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四次开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番石榴树死亡、减产、补苗三项损失暂计67948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修建排水设施,排除无法排水障碍;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年初,原告通过与***(住廉江市××水镇吉庆路××)签订《承包耕地合作种植协议书》,承包了廉江市吉水镇船埠村民委员会河仔边村至***之间的土地203亩,种植经营番石榴树等经济作物,承包期间从2013年1月(农历)至2020年12月(农历)。原告已经正常种植经营番石榴树5年。但是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5月上旬的几场大雨,造成原告石榴园约64.7亩的番石榴树长时间浸泡在水中,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因是,正在修建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是广东中交**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案发路段即**高速公路***互通路段的施工单位是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案发路段属于第三人的四工区)从原告经营的石榴园的西边穿过,将原有的排水设施全部切断堵塞,雨水不能通畅排出,造成石榴园严重积水。
2018年5月1日,原告发现石榴园积水,马上找到高速公路工地的施工负责人(姓名不知),要求赶快开沟排水。施工负责人讲,这个很麻烦,要做也只能十五天后才能做,因为,原有的施工图纸没有排水设施,不关他的事,要做,要上面同意,给钱才能做。眼看着石榴园里的积水越来越多,原告又向船埠村委会、***委会、吉水镇驻村干部反映情况,带领村、镇干部查看了现场。经村、镇干部与第三人中交一航局***湛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多次交涉,2018年5月6日,第三人新买一台四寸的抽水机从紧挨石榴园西边的水塘里进行抽水,当时村、镇干部也在现场。由于积水量太大,抽了三天,石榴园里的水位仍在高位。2018年5月9日,第三人又增加了一台抽水机,但仍无济于事,没有将积水有效排出。看着正在挂果的大量的番石榴树长时间浸泡在积水里,原告心急如焚,2018年5月11日一大早,原告和***村民***等人一同来到第三人***湛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想找到项目经理解决排水问题,但是,遭到拒绝无法进入办公大楼。原告等人马上将情况反映给村、镇干部。经村、镇干部进一步交涉,第三人项目经理部终于同意开挖一条临时排水渠。2018年5月11日中午十一点多,第三人派来一台挖掘机,开始在靠近水塘的北侧新开挖一条临时排水渠,铺设一截大约四米长的临时排水管,到了2018年5月14日,石榴园里的大部分积水才被排出。但是,由于位于果园西边的高速公路远远的高过果园,临时开挖的排水渠的出水口也高于水塘的水面位置,因此,排水仍然不畅,果园地势低的地方仍有积水,就在起诉时,一部分番石榴树还泡在水里。
**榴树不能长时间受到水的浸泡,否则,就会导致番石榴品质降低、落果、减产,甚至死亡。原告种植的品种是台湾珍珠番石榴。2018年5月12日,石榴园开始出现了落果。5月18日,发现大量落果,一些番石榴树的树叶和枝干发**萎。5月22日,番石榴树死亡1440株。6月24日,死亡的番石榴树达到1641株。
石榴园遭受长时间的积水浸泡给原告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一是,番石榴树年产四批果,按年产果3批计算,每株每批产果50斤,每株年产果150斤,以市场收购价每斤1.7元计算,每株年产值255元,死亡番石榴树的产值是1641*255元=418455元。二是,受到积水严重浸泡造成没有生产能力的番石榴树有50亩(以去掉死亡的番石榴树14.7亩),不按照产量计算,按每亩5000元计算,50亩的损失是250000元。三是,买苗补种的损失,每亩150株,每株5元,14.7亩应补苗2205株,补苗款11025元。以上三项损失共计67948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石榴园遭受积水侵泡造成经济损失与被告修建高速公路切断堵塞原有排水设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原告在诉讼期间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赔偿损失金额变更为589767元。后来又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承担本案的评估费31300元和案件受理费。
被告广东中交**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损失原因,从番石榴果园现场来看,所谓减产的部分和死亡部分在五月份受水淹情况是一样的,这两部分中间隔有一条排水沟,两部分高度一致,死亡部分是由于在水淹之前本来就长势不好,水淹之后原告就放弃了管理,没有打药施肥和套袋,导致果实发生虫害而死亡。而所谓减产的部分由于后续一致在管理,因此只是有少量减产,并没有出现果实大面积死亡,因此从损失原因上来说,果实死亡部分应当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华南价格鉴证公司由于不熟悉番石榴果树种植,也没有资质对本案番石榴果树死亡的原因作出分析。2、关于损失金额,首先是损失面积,经过实测,整体损失面积,**变黄、减产、落果的面积为43.56亩,华南价格鉴证公司在报告中对面积评估错误。其次,对于每亩收益华南价格鉴证公司存在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在报告第5页,每亩平均有200株,这是根本不符合现场情况的。根据该报告第5页最后一行,果树的冠幅是2-2.3米,经过我们测量,每一垄横向并排两颗(以排水沟为界限)加排水沟的宽度是7.3米,每一株的占地面积以2.3米冠幅乘以3.65宽度为8.395平方米,按照每亩666.66平方米计算,每亩为79.4株。另外,本日早上我们去做了实测,该果园中间有一条土路,土路从头到尾为147米长,按照7.3米的宽度为1.61亩,经过计数,靠路边的147米总计有95棵树,因此这一垄有190棵,这样计算下来每亩为118棵,土路对面不属于原告的番石榴树,种植密度更为稀疏。最后,根据我们提交的大量证据,包括两本番石榴种植专业书籍,番石榴的种植即使按照最为紧密的密度也只有111株每亩,通常在80株左右,因此,综合以上,深圳华南价格鉴证公司的评估报告关于每亩能种植多少株番石榴存在严重错误,直接导致第13页第4小点在年产值计算上存在重大错误,按照实际计算,年产值并没有报告中所计算的28800元,应该只有一半,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资产评估至少应该采用两种方法,尤其应当以市场法为主,而华南价格鉴证公司并没有采用市场法,这里面存在严重错误,原因在于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书第3页倒数第3行,其每亩产值索赔仅为人民币5000元,而华南价格鉴证公司自己评出来的结果11894每亩,我们认为这个结果非常荒谬,因为原告对每亩净收益的索赔只有多的不可能有少,原告对于每亩净收益自己是最清楚的,华南价格鉴证公司不可能比原告自己更了解其每亩净收益,因此,华南价格鉴证公司不仅对于每亩净收益没有做市场调查,对本案诉讼材料也没有详细阅看,甚至根本没有向原告亲自了解,导致其评估结果根本性错误。3、关于出庭接受咨询,被告已经向法院书面申请华南价格鉴证公司的价格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被告询问。4、鉴于华南价格鉴证公司的鉴证报告存在严重错误,被告申请法院对本案番石榴果树死亡的原因以及损失金额重新进行司法委托评估。
关于果树死亡减产的原因,被告认为原告自身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首先根据原告证据6的谈话笔录,原告在番石榴果园地势高的地方搭了一个铁皮屋,水已经进入铁皮屋,这说明整个果园无论地势高低,都已经进水了。其次,根据南粤公司评估报告,泡水对果树的影响是在树根。再次,根据南粤公司的报告中的第7页平面图,E区域紧挨水塘,和B、C区域的水平面相当,但是实际上E区域长势良好,这说明进水事故并不是造成果树死亡减产的主要原因,如果进水事故是造成果树死亡减产的主要原因,那么E区域和F区域的果树长势应当和A、B、C、D区域的果树长势没有很大的差别,这种推论是根据日常生活逻辑得出,实际上根据南粤报告的第10、11页番石榴果园需要精心管理和维护,包括施肥、浇水、修剪、果实套袋,被告认为造成A、B、C、D区域果树长势远远不如E区域和F区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放弃了对这四个区域的果树管理。另外,被告的理由在南粤公司的评估报告中也有所提及,可以参考被告刚才对南粤公司复函的意见。最后,对原告上述的辩论意见,我再提下意见,从南粤公司的评估报告的第7页的区域分布图,E区域有一个直角紧挨水塘,从图片上来看,其长势明显远远优于同样紧挨水塘的B区域,这可以充分反映水浸事故并不是果树死亡减产的主要原因,即使各区域浸水高度有所差别,但是都漫过了地面,那么这种情况下水分对果树根部的影响是一样的。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证据目录一):1、原告身份证;2、承包耕地合作种植协议书;3、见证书;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6、与***谈话笔录;7、与***谈话笔录及***身份证;8、关于***反映石榴园受到水淹问题的说明;9、U盘。二、(证据目录二):1、关于村民***反映石榴园受到水淹处理过程的说明;2、关于***反映石榴园受到水淹问题的说明;3、照片;4、U盘。三、(证据目录三):U盘。四、照片。
被告广东中交**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一、(证据清单):受损案公估报告。二、(补充证据清单一):1、惠农网截图;2、中国农业知识网截图;3、农业之友网站截图;4、农百科网站截图;5、惠农资讯网截图;6、中国新闻网截图;7、惠农资讯网截图;8、人民网截图;9、农业之友网站截图;10、114果蔬网截图;11、土地资源网截图;12、***《玉林市玉州区珍珠番石榴标准化生产示范现状及其技术措施》;13、农百科网站截图;14、廉江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三、(补充证据清单二):1、**出版社出版《番石榴高产栽培》;2、谈话录音U盘。四、证人证言。
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报告、财物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3月1日原告与***签订《承包耕地合作种植协议书》,原告承包***承租的廉江市吉水镇船埠村民委员会河仔边村地块至***之间的耕地203亩,种植经营番石榴等经济作物,承包期间从2013年1月(农历)至2020年12月(农历)。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种植、经营番石榴树。
被告广东中交**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是**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高速公路***互通路段的施工单位是第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告******树位于第三人负责施工的四工区旁。在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原告承包地即石榴园原有的排水设施被施工方切断堵塞,造成无法正常排水。
2018年5月左右,因大雨及原告石榴园的排水被堵,造成原告石榴园的番石榴树被淹。原告起诉后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价格鉴证报告》,该报告鉴定意见:一、致原告***种植的番石榴树发生死亡、落果、减产的直接原因是**高速公路***互通A匝道涵洞施工时将原有的排水沟出水口切断并堵塞,使得果园里的水不能通畅排出,造成石榴园严重积水,造成本案原告***种植的番石榴树发生死亡、落果、减产的经济损失。二、因积水浸泡导致番石榴果树死亡、发黄、落果的经济损失总计为589767元。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本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同意被告关于该报告第一项鉴定意见的重新鉴定申请,但对该报告第二项鉴定意见,由于报告关于亩数、棵数的测量方法等确实存在瑕疵,同意被告对经济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告支付了鉴定费用31300元,支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费用6000元。
针对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南粤财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财物评估报告》,该报告鉴定意见为:原告***种植的番石榴树死亡、落果、减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03878元。被告支付了鉴定费用32000元。原告收到该报告后不服提出异议,深圳市南粤财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异议进行了答复,复函中第二条称:“Ⅱ区域内果树长势弱于Ⅰ区域内的果树长势,此状况系果园自身实际存在的问题,而非本案原因完全所造成,故按照F区域实际受损状况,经综合分析后,予以20%受损面积核算其损失,并非不妥。”庭审时,对上述财物评估报告,原告有异议,但表示不需要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被告及第三人则无异议。
关于原告石榴园的排水,诉讼期间,被告及第三人连接水塘建设了一条涵道,但整个排水通道未有完善。
本院认为:对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报告》的第一项鉴定意见以及深圳市南粤财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财物评估报告》的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主要有二个争议焦点:
一是关于原告的番石榴树死亡、落果、减产的责任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及第三人则认为原告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有:一是经过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二是深圳市南粤财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只接受本院关于经济损失的鉴定委托,其在复函中作出的有关原告番石榴树死亡、落果、减产的原因分析均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对本案不产生法律后果;三是深圳市南粤财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在复函中提出原告的一些果树长势弱系自身实际存在的问题造成的,而非本案原因完全所造成,已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减少受损面积的形式进行妥当处理。
二是关于原告请求被告修建排水设施,排除无法排水障碍的问题。被告在诉讼期间已修建了排水设施,但仍存在排水不畅的问题,被告应继续排除该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工作原因造成原告石榴园积水,导致石榴树受损,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03878元。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被告虽在诉讼期间建造了排水设施,但排水不畅,今后对原告的经营仍可能造成妨碍,应继续完善排水设施。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中交**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03878元。
二、限被告广东中交**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善原告***石榴园旁水塘的排水设施。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7元,由原告***负担1618元,被告广东中交**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79元。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费用313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用30000元,被告广东中交**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1300元,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深圳市南粤财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费用32000元由被告广东中交**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思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