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兴平木材加工厂与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602民初2231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兴平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兴平加工厂)与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平加工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乾力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被告欠原告94,053元的事实清楚,故被告应支付原告94,053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之日可确定为被告逾期付款之日,则应从2021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再加收30%计算利息,即按年利率5.005%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兴平木材加工厂货款94,053元;并从2021年5月24日起以94,0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被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志敏
法官助理刘远祥 书记员田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