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9民初788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路阳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51929Y。
法定代表人:罗俊伟。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力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乾力建筑公司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240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于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项目进行外架项目工作,产生劳务费44000元。截止2022年06月21日,被告仅支付劳务费用20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用及误工费用共计24500元。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时工签证单》复印件4份,用以证明其在静观山水四期项目提供劳务的情况,李支贵作为施工人员签字,廖继东作为项目负责人签字。原告还提供《外架搭设工资清单》、《15号楼外架搭设收方案(1-2层)》、《16号楼外架搭设收方案》,均有李支贵签字。原告在庭审中陈诉,单子上“廖继东”是项目的经理,“李支贵”是被告公司安全员。李支贵介绍我去公司做工的,按工程量计算报酬,在XX项目我总共做了7、8万元左右的工,陆陆续续的一边做一边得到报酬,还剩下24000元没给。我和被告未签订劳务合同,被告也未向我出具欠条。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时工签证单”、“外架搭设工资清单”、“5号楼外架搭设收方案(1-2层)”等书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建立了劳务关系,且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但其举示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无被告公司印章。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廖继东、李支贵与被告的关系。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及误工费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如有新证据证明本案所主张的事实的,可另案诉讼或协商解决。被告乾力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5.63元,本院收取206.2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迎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 巧
书 记 员 施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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